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宿迁会计实操做账培训讲企业股东向企业抽调资金

来源:宿迁诚信会计培训学校    时间:2018/2/22 14:10:56

  企业股东向企业抽调资金是很常见的一种情况,而企业就这种情况怎么入账呢?总不能认定是股东“抽逃出资”吧!那就算作是股东的个人借款。宿迁会计实操培训讲不要认为算作借款就安枕了,企业股东向企业借款可能是要交个税的!

  一、什么情况下,股东向企业借款需要交个税?

  根据《财政部、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》(财税[2003]158号)第二条规定,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(个人独资企业、合伙企业除外)借款,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,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,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投资者的红利分配,依照“利息、股息、红利所得”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。

  这个“可视为”怎么理解?这个158号文的发文对象是税务机关:“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计划单列市财政厅(局)、税务局、地方税务局,新疆生产设兵团财务局”,那么“可视为”就是说,税务机关在征税时这种情况可以视同红利分配处理。

  投资者需要视同“利息、股息、红利所得”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借款有两个重要特征,一是借款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而用于购买个人资产;二是年度终了后未归还,两个条件应同时具备。

  二、“年度终了后”有期限吗?

  “年度终了后”是次年的1月1日?还是更长的时间?怎么确定?

  《税务总局关于印发〈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〉的通知》(国税发[2005]120号)第三十五条规定:加强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借款的管理,对期限超过一年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借款,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税。

  根据对上述条文的理解,在征管中,国税发[2005]120号对归还期限“年度终了后”明确为不得“超过一年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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